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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委員會 / 會議記錄 / 106學年度 / 106學年度第四次家長委員會議資料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家長委員會106學年度第四次家長委員會議資料

壹、開會時間:107.03.24.(星期六)12:00
貳、開會地點:新竹高中輔導室二樓會議室
參、主 席:王會長文聰
肆、出席者:委員
伍、列席者:校長及各處室主任
陸、議程
一、主席報告:
1. 本會議開始,感謝各位委員支持,讓家長會會務能如期推動。
二、校務報告:

柒、提案討論
提案一:提請討論學生行動裝置使用規範。(學務處)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辦理。
二、請委員們參酌使用規範提供修改建議。
決 議: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要點
99.12.28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6.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2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之觀念,避免學生濫用通訊器材影響校園秩序與課堂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參、攜帶規範:凡本校學生在上學期間內均得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惟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肆、管理規範:
一、使用規定:
(一)行動電話僅限於下課(休閒)時間使用,凡上課(含早讀、午休、晚自習)、集會或演講等場合,務必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調整成振動,並嚴禁使用。
(二)上課及集會期間,如遇緊急情況,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時,應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經同意後方得使用。使用行動電話時,應注意禮節及音量,不得妨礙他人學習。
(三)考試期間,手機一律管制使用,詳細規範依考場規則辦理。
(四)使用行動電話照相、錄影時,應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始可為之。
(五)嚴禁利用行動電話及其附加功能從事下列用途:
1.違法播放、錄製(複製)mp3、mp4、影片及音訊。
2.偷拍、糾眾滋事、傳輸(觀賞)不當影片。
二、違規處置: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三、學生使用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校內依規定不得使用相關功能,校外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並自負法律責任。
伍、本要點經103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嗣後修訂授權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議決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陸、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
一、本部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國民中小學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之規範;高級中等學校得參照本原則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三、學校訂定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之規範,應包含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內容,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與用途之差異性,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
四、學生倘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五、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
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
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二)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
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
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六、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
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
長時間使用。
七、本原則自公布日施行。







捌、會務、校務意見交換:


玖、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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