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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委員會 / 會議記錄 / 111學年度 / 111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111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111.10.01.(星期六)1230

二、會議地點:輔導室二樓會議室

三、介紹與會員:

四、推()主席:與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委員推舉後由呂正宇委員擔任主席

五、主席姓名:呂正宇

六、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七、主席致詞:

 本學年度家長會委員總人數33人,目前委員出席人數27人,已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19條第2項規定,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爰本委員會議開始。

八、校長致詞:感謝各位委員對教育的熱忱,請多多支持校務發展

九、提案討論:

案由一:選推本(111)學年度常務委員、家長會副會長及會長案。

  明:依據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條第7款之規定辦理。

  議:

一、產生方式如下:

                        1.由委員互選選推出常務委員 9人。

                        2.委員於常務委員中推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1~5人。

                        3.家長委員應到33人、實到 27人、缺席 6人。

                        4.互相推薦有意願的委員暨有意願常務委員的委員自我介紹。

      . 111學年度常務委員當選名單如下

班級座號

學生姓名

常委姓名

 

 

班級座號

學生姓名

常委姓名

 

10710

O

宋國樑

 

30928

O

葉尚元

 

11229

O

劉秋蒞

 

31001

O

王台銘

 

11725

O

廖明聰

 

31536

O

蕭瑞玟

 

21508

O

呂正宇

 

 

 

 

 

30902

O

劉繼茂

 

 

 

 

 

  2. 經由全委體委員一致無異議通過315蕭瑞玟常務委員當選為本屆會長

  3. 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通過,由112劉秋蒞117廖明聰215呂正宇、309班葉尚元、310班王台銘等五位常務委員當選為本屆副會長

 

案由二:請選推本學年度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案。

  明:1.依據本辦法第9條第4項及第13條第8款規定辦理。

  議:經費暨會務監察事項。

一、產生方式:由委員互選推選出財務委員1人、監察委員1人,辦理家長會經費暨會務監察事項。

二、1.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通過,由203班張建華委員擔任財務委員。

    2.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通過,由308班林尹琪委員擔任監察委員。

 

案由三:為因應會務需要,本會蕭瑞玟會長擬敦聘王台銘等6人擔任日常會務行政人員,請審議。

  明:1. 依據本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第9款規定辦理。

              2. 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爰此,本屆家長會蕭瑞玟會長擬敦聘本校310班王O翔同學家長王台銘先生擔任總幹事、學務處范盛傑主任、訓育組劉立偉組長、學務處蔡志鑫先生擔任幹事、訓育組張秀芬女士擔任出納,316班馬O凱同學家長劉靜雯女士擔任志工團團長,以辦理日常會務。

              3.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爰此,請同意每個月給予蔡志鑫先生、張秀芬女士各新台幣1200元津貼。

  議: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

 

案由四:為因應會務需要,本會蕭瑞玟會長擬敦聘陳永富先生女士等16人擔任本會顧問,請審議。

  明:1. 依據本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3條第9款規定辦理。

        2. 顧問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陳永富先生、王美萱女士、曹之楠先生、王先念先生、何致遠先生、陳全正先生、徐明德先生、黎武東先生、連文杰先生、陳俊麟先生、賴文紹先生、袁永琳女士、蔡仁松先生、吳淑敏女士、苑芝珊女士及許秉誠先生等16人熱心公益,經邀約後願意擔任本會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校務及會務發展。

  議: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

 

案由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五之一案:111學年度家長會會務計畫及預算案。

  明:111.10.01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經全體與會代表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預算的執行授權由家長委員會全權處理。

決 議: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執行預算案經費。

 

案由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五之二案:選派會員代表參加學校法定應參與會議之人員案。

  明:1. 111.10.01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經全體與會會員代表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參與學校法定會議人員的選派,授權由家長委員會全權處理。

2.      家長會應參與本校法定會議,詳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第7頁。

3.      「學生獎懲會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 不得 為同一人。

4.       請選派有時間參與會議的會員代表。

決 議:1. 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無異議鼓掌通過,請各委員就專業的考量,推選出適宜的代表人選後與總幹事聯絡,並請總幹事統整協調後,選派出各項會議的參與代表。

        2. 敬請被選派出的代表們,務必撥空參與學校會議。

 

十、臨時動議 / 意見交換

    范盛傑總幹事:家長會設有家長委員的Line群組,分享各項信息,歡迎各位委員加入。

十一、散會: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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