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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委員會 / 組織章程 / 國立新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國立新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 103 年03 月08 日 102 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10 年09 月25 日 110 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國立新竹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會經費收入項目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贈收入。
三、 經費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 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募捐,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 應予拒絕或退還。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三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指定捐贈用途依捐贈人指定項目使用。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用途,應由本校每學年提供計畫及預算,由本會編列當年度經費預算支出表,送委員會通過後動支,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四條 本會設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
監察委員應每3 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
一、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二、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依第二條經費收入及第三條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三、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四、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一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 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五、本會應開立收據,將財務收入入帳,據以編製收款報表,並應控管收據之流水號碼。
六、財務委員應定期覆核會計相關憑證,出納撥款、付款憑證(匯款單、付款簽收簿、繳款單、網路撥款明細)並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委員會及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家長本會網站公佈週知。
 
第六條 監督
一、監察委員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每3 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二、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案件,依各補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每學年結束,本會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四、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並予移交。
 
第七條 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 單項支出項目之開支,未超出該項目預算時
1.金額在五萬元(不含)以內者,經會長核可後,始可動支。
2.金額在五萬元(含)以上者,提常委會議報告,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二、 單項支出項目之開支,如超出該項目預算時,需經常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由會長核可後,始可動支。
三、 支出項目如未在原預算項目中,需經常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由會長核可後,始可動支。
 
第八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請款流程如下:
一、各處室依預算內容提出經費動支申請。如需預支活動費用,請於每月15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補送單據,以憑辦理核銷。
二、校長審閱簽核。
三、業務承辦人登帳、彙整、開出提款單。
四、由會長審閱簽核。
五、財務委員、會長提款單用印,業務承辦人金融機構提款。
六、各處室領款時,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簽領。
七、經費動支申請暨支出憑證粘存單經財務委員審閱簽核後,由業務承辦人留存備查。
 
第九條 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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