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宿舍輔導管理辦法
101.02.13校務會議通過
103.02.1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2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4.26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5.09.20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6.03.28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6.11.07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7.04.24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8.03.26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8.06.18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8.06.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2.23宿舍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6.18宿舍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目的:
為健全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律定學生自治、住宿核配、進住、退宿、財產保管、內務環境、考核及獎懲等事項,以維護宿舍安全、寢室安寧,樹立團體生活紀律。
貳、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教中(三)字第1000529202號函「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訂定。
二、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及「學生獎懲規定」訂定本辦法。
參、管理權責區分:
一、住宿管理委員會組成由本校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為教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教官室主任教官、生輔組長、宿舍輔導教官、各年級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住宿生代表五人(含宿舍長一人、各年級代表一人、女生代表一人,且女生人數須至少一至二人)等幹部組成,權責為審議本校住宿生相關事務。
二、學生事務處:
統籌學生宿舍之管理,並編組相關人員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生活輔導組:
負責宿舍之管理與督導﹐並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1. 學生宿舍相關法規之制訂與執行。
2. 法規之轉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
3. 宿舍相關活動之推行與協助。
4. 住宿學生生活獎懲事項之辦理。
5. 學生宿舍安全之策劃、執行與建議。
6. 召開宿舍輔導工作協調會議。
7. 教官室需派駐宿舍輔導教官﹐襄助舍監(輔導員)處理學生事務。
(二)宿舍輔導人員:
1. 負責住宿生之生活管理、宿舍學生自治幹部指導、宿舍安全維護、外宿請假登記、宿舍寢室床位分配、門禁管制、水電管制、財產管理、採購驗收、維修(護)申請、環境衛生、維修(護)人員之管理及反映與建議宿舍興革意見等事宜。
2. 每日填寫宿舍日誌,記錄當日執勤狀況,並陳校長核閱。
3. 上述輔導人員之督導、考核由生活輔導組負責。
(三)學生宿舍自治組織:
為規範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應組織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三、總務處:
負責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供應、環境美化與清潔事
宜。
肆、宿舍申請、進住:
ㄧ、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經學務處公告後申請,經宿舍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公布核准名單及登記住宿時間及辦法。
二、宿舍住宿人數以150人為限(不含特殊個案學生),本校學生均可提出申請,以距離為20公里(含)以上者為優先,若有剩餘床位者,依距離遠近排序後,依序遞補之。
三、申請程序:填寫教官室所發之申請表,須經班導師簽章,申請時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並於期限內繳交(逾期不予受理),惟前一學期已住宿,下學期續住者,戶口名簿免予繳交;經宿舍管理委員審查合格後,公佈核准名單及床位並於註冊時繳費;開學一週內遷入,逾時視同放棄。
四、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壞公物者,宿舍輔導員應簽報學校核定令其回復原狀,若無法回復,以該公物之修復金額為準,令其賠償,如無法修復或遺失,則照價賠償。
五、住宿生因故退宿時,須先辦理退宿手續,申請退宿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填具退宿
申請單,報請教官室核准,方得遷出。
六、宿舍繳費、退費: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一)繳費:學生住宿費於註冊時繳交。
(二)住宿費退費:
1. 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宿者,所繳宿費退還三分之二。
2.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退還三分之ㄧ。
3.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不予退費。
七、學生申請住宿時,違犯學生獎懲規定所列之記大過以上違規行為者,得不同意其住宿申
請;住宿期間違犯校規記大過之人員,得要求其辦理退宿。
八、住宿生於學期住宿期間,其加扣點紀錄得列為下次申請住宿之資格審查要件,宿舍委員會得參酌其紀錄,列為優先同意或不同意之要件。
九、每學期期末宿舍委員會完成住宿資格審查後,住宿生於會議後若遲到次數或扣點點數,符合會議中討論及審查標準者,即參酌宿舍委員會之標準以公文簽核方式核定,不再另行召開宿舍委員會。
伍、學生住宿獎懲規定:
一、為提昇住宿品質,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住宿生各項生活表現除依學生獎懲
規定處理外,另採累計加、扣點制,作為生活考核及住宿資格審查依據,各項加扣點標
準如附表一、二。
二、住宿生遲到者(超過0740時離開宿舍大門),當學期次數累計達6次者,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退宿者,依規定辦理退宿並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三、無故退宿、違反規定經勒令退宿、學期中住宿生因違規記點累計達12點者,經宿舍管理
委員會決議退宿者,永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四、學生退宿程序一律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議審理退宿事宜。
五、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宿之處分:
(一)攜帶、飲用或吸食香菸、電子菸、檳榔、酒精飲料者(含空酒瓶及空香菸盒)。
(二)攀爬、翻越進出宿舍圍籬者。
(三) 住宿生挾帶或收容非住宿生進入宿舍者。
(四) 未經許可帶異性進入寢室者。
(五) 夜間22時晚點名無故未到,經舍監聯絡本人、家長及家中電話均無人接聽,無法得
知其行蹤者。
陸、宿舍作息規定:
一、宿舍開啟時間:每日早上06:30至晚上22:00時,上課時間宿舍不開啟。
二、宿舍關閉時間:晚間22:00時宿舍關閉,人員不得私自出入,若有特殊原因須向教官或
輔導員報備(申請補習同學可延長至22:30時前返回點名,採個案登記方式辦理)。
三、晚間23:00時各寢室熄大燈(可開書桌檯燈),所有人員回到自己寢室,禁止逗留他人寢室或自習室,違者扣點1點。
四、每週一至週四19:00~21:00實施晚自習,住宿生一律於晚自習教室自習(高三同學得於學期初向舍監登記於自習室晚自習,惟須填具申請單並經家長同意後,得實施一學期,其餘未登記者,晚自習期間應於寢室就位,經舍監點名未到者,依晚自習未到之規定扣點處份;段考前一週,高二同學上學期時得填具申請單並經家長同意後得實施至段考前一週於自習室晚自習,下學期起第一次段考起得比照高三同學填具申請單並經家長同意後,得實施一學期,於各自習室晚自習;高一住宿生一律不開放至自習室,統一至宿舍晚自習)。
五、寒、暑假及連續假期宿舍開放時間依公告辦理。
柒、住宿生請假外出、外宿、留宿:
一、住宿生放學後請假外出,須於22:00時前返回宿舍,且不得涉足不良場所,如有發現者,依校規嚴懲。(住宿期間除因病假、公假及校外補習因素申請免晚自習外,個人請事假次數每學期以8次為限,超出部分每次扣1點)。
二、住宿生返家不回宿舍者,返家後請家長於22:00前以電話告知輔導員。
三、放學後需補習者,須於學期初向宿舍輔導員完成長期補習申請(調課或臨時補習時亦同,需繳交證明),否則視同晚自習未到;申請補習者,需於22:30時前返回宿舍,逾時者,予以扣點1點。
四、假日留宿作業配合學校舉辦活動,如有留宿需求時將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五、住宿生請假外出、外宿,離開宿舍前須完成登記手續。
捌、為維護宿舍人員暨公共安全,學校(學務處)得視需要實施寢室暨公共安全檢查(得由家長會代表、教官、宿舍管理員、學生代表或第3人陪同),並定期辦理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
玖、本辦法經108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嗣後修訂授權宿舍委員會議議決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表一:
國立新竹高中學生宿舍加點標準 | |||
編號 | 優良行為 | 加點數 | 備考 |
一 | 主動協助維護舍區秩序有具體事實者 | 一點 |
|
二 | 維護宿舍環境(含浴廁)有具體事實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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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主動美化宿舍環境(含浴廁)有具體事實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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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寢室內務優良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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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公共事務者 | 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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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有貢獻者 | 二點 |
|
七 | 防止鬥毆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 | 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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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協助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 六點 |
|
說明:一、住宿生各項生活表現除依本辦法實施加扣點數外,並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規 定」處理。 二、住宿生重大優良事蹟,經生輔組查明,確實對宿舍有貢獻,視情況給予特別 獎勵。 三、宿舍獎勵加點數,定期結算,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並於次學期優先分配宿 舍。 四、每學期期末加扣點數相抵,加點數達12點(含)以上,最優前30名核發圖書 禮卷500元,以茲鼓勵。 |
附表二:
國立新竹高中學生宿舍扣點標準表 | |||
編號 | 違規行為 | 扣點數 | 備考 |
一 | 未能保持宿舍(寢室)安寧而影響他人者 | 一點 |
|
二 | 未能保持寢室內外清潔者 | 一點 |
|
三 | 未依規定打掃環境或打掃不潔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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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內務凌亂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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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在寢室內炊膳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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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寢室內晾曬衣物或堆放垃圾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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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晚自習未到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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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返家未回報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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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留宿點名未到 | 一點 |
|
十 | 音樂班琴房練習結束,未於2040時前回到宿舍參加晚自習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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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申請補習者,未按時於22:30時返回宿舍者 | 一點 |
|
十二 | 住宿生於上學日早上離開宿舍大門穿著拖鞋外出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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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住宿生於上學日早上離開宿舍大門穿著違反服儀規定之服裝外出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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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未於晚間23:00時寢室熄大燈(可開書桌檯燈),或未回到自己寢室,於他人寢室或自習室逗留者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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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夜間22時晚點名未於房內等候或未知去向者 | 一點 | 若於30分鐘內主動向舍監報到說明去向者,免予扣點 |
十六 | 未依規定申請而留宿 | 二點 |
|
十七 | 上課(晚自習)期間逗留宿舍或擅入宿舍者 | 二點 |
|
十八 | 未按時於22:00時返回宿舍者 | 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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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未經同意將設有門禁之門口以其他物品擋住使門常開或刻意不關門者 | 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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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在宿舍內飼養寵物者 | 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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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 私自更換寢室或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 | 三點 |
|
二二 | 寢室內使用有安全堪慮之電器用品 | 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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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 在寢室內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者 | 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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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 在宿舍或寢室私接電源者 | 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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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 早上逾0740時未離開宿舍,刻意躲避舍監巡查留置宿舍者 | 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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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 未按時遷出宿舍 | 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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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 住宿學生在宿舍區域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 六點 |
|
二八 | 未經同意擅自前往頂樓者 | 六點 |
|
二九 | 私自更改、串接寢室冷氣之電源線路與設備者 | 九點 | 除依規定扣點,並須恢復原狀,否則照價賠償 |
說明:一、其他違規未載明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者,經生輔組查明確實影響住宿生活, 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二、宿舍違規扣點數,在校期間加扣點相抵,累積滿十二點者並經宿舍管理委員 會通過退宿者,永久取消宿舍申請權及住宿資格。 三、宿舍違規扣點數累積達九點者,即通知家長實施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