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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學習-規範與課程 / 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71113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壹、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並應安排於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實施」。

貳、目的

一、協助學生妥善運用彈性時間,掌握彈性學習時段進行自主學習。

二、輔導學生依興趣、生涯發展需求,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豐富學習歷程檔案。

三、建立學校彈性時間自學機制,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及成果發表能力。

參、實施原則:

學生運用彈性學習時間,透過探索課程及學習資源利用教育,奠定自主學習基礎能力,並依興趣、生涯發展需求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計畫之主題不限,由導師、學科指導老師從旁協助讓學生自行完成計畫、執行、檢核及成果發表等歷程,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豐富高中生活的學習歷程以及探索未來的生涯發展方向。

肆、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伍、實施方式

一、計畫申請時間:高一下學期依學校公告時間

二、申請方式與計畫內容:

()申請計畫應選定學習主題,並以學年為單位提出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不得跨學年進行,且應包含至少18小時(依學校公告時間)

()請依時限上網填報計畫或填具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如期送交導師彙整。

三、審查程序:

()初審:由各班導師針對其申請項目、計畫格式、計畫主題、計畫研擬等進行格式審查。初審不合格者應要求其修改或重新擬定計畫。

()複審:由各學科指導老師針對自主學習計畫內容與可行性進行實質審查。複審不合格者應要求其修改後重審。

四、計畫實施:

()學生自主學習安排於高二彈性學習時間,並以共同辦理為原則,每學年不得低於18小時。

()學生之自主學習計畫原則上自開學後第2週開始實施,如有調整依學校公告時間為主。

五、學生自主學習場地除另有申請核准之場地外,應於各班級教室內進行

陸、輔導管理

一、 導師及各學科指導老師應於彈性學習時間指導學生擬定自主學習計畫、進行學習資源利用教育等,以協助學生訂定自主學習主題,並協助學生整理其成果後,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二、學生自主學習統一於各班級教室內進行,並由導師負責管理、點名。自主學習經核准不在班級教室內進行者,由各學科指導老師或場地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點名。

三、學生應依據個別之自主學習計畫進行自我管理,如因病、公或遇特殊事故致無法於指定時間在校進行者,應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未依規定請假者,依曠課方式處理。

四、導師、各學科指導老師應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計畫執行之自我檢核,以了解學生自主學習之進度與困難,並適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導師、各學科指導老師應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並檢視及協助學生依限完成學習歷程檔案及學習成果登錄。

六、導師、各學科指導老師可提供學生諮詢,不須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柒、宣導與說明:

一、高一新生始業輔導應於課程中說明「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之內涵,以及未來計畫擬定、撰寫、執行及成果發表相關事宜。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親職教育座談會時應向家長說明「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之內涵,以及未來計畫擬定、撰寫、執行及成果發表相關事宜。

三、高二導師應於第一次親職教育座談會時提供已審核通過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給家長,並轉知家長應共同配合進行學生自主學習管理之督導及相關成果發表時程。

捌、學生自主學習時間如需使用班級教室以外之場地或活動,需先徵得場地管理人員之同意或完成活動報名。

玖、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非學校提之學習場地,需經由導師、各學科指導老師同意,並由學務處訓育組協助進行場地借用。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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